2021年度苏州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1年度年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1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联络员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j.gov.cn:5888/province/loginReport.jsp)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送相关年报事项,由总局统一推送商务等主管部门。
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比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失信市场主体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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