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须知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时顺利完成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对象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方式和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包括许可文件名称、许可有效期限等;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包括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金融贷款、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等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违反年度报告公示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
五、违反年度报告公示规定的救济途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以申请工商部门审核,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监督
(一)工商监督。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抽查名单和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年报咨询,各工商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辅导。
各级工商部门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 电话 单位 电话 单位 电话
新城分局 83380316 碑林分局 87890362 莲湖分局 88629642
雁塔分局 88236463 灞桥分局 83536718 未央分局 86264779
阎良分局 86206583 临潼分局 83876789 长安分局 85651645
高新分局 88441916 经开分局 86529830 双生分局 88375003
曲江分局 85411037 浐灞分局 83242125 港务分局 83339313
航天分局 84181802 航空分局 89083726 户县县局 84818073
周至县局 87150645 高陵县局 86910013 蓝田县局 8272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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