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社厅:做好2016青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6〕18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筹划,积极推动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一)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2016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适应经济新常态、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提高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水平;聚焦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以强化措施、提高质量、整合资源、加强监管为手段,提升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水平。
(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与“三基”培训统筹安排,协同推进
根据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的意见》(青发〔2014〕17号),2016年全省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将全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能力培训工作。为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培训的情况,岗位基本能力培训工作应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组织开展岗位基本能力培训时,通用基本能力培训可与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紧密结合,专业基本能力培训可与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有机衔接,并按实际培训学时分别计入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一)做好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的申报备案工作
1、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总体安排,结合“三基”建设和2016年度职称申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和培训工作计划。
2、年度培训方案,须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实施步骤等内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须填写《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申报表》(附表1),并对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班次、培训课程、涉及专业领域、培训时间安排、培训方式、培训对象及人员范围、培训地点、培训师资等情况予以明确。
3、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计划改变或增加培训班次的,要提前15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未经审核备案的,不纳入省201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学时不予认可。
(二)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办具体培训工作。省直部门和西宁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担;其他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担。
组织实施公需科目培训时,各培训机构要重点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做好网络维护和技术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培训提供基础保障。
2、培训形式。公需科目培训统一采取网上在线学习的方式,网络在线培训的具体安排和操作流程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3、培训内容。2016年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创造与经营》、《网络效应》共两个必选科目,每门计15学时。
4、考核测评。公需科目培训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即时参加网上在线考核测评。培训机构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同时将公需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三)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承办。
2、培训形式。专业科目培训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网络授课、集中面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3、培训内容。专业科目培训内容根据行业、部门(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学需求确定,充分体现专业技术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4、考核测评。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并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同时将专业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三、强化措施,确保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学时登记
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三基”基本能力培训学时均由用人单位在《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培训学时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向单位提交培训机构颁发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三基”基本能力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单位对照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审验核实后,方可予以登记。对行业内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培训学时也须转载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上,未转载登记的,不予审验。
(二)学时核定
自2016年起,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含三基培训)、研修班的,按结业证书登记的实际学时或培训天数(7学时/天)核定,如有特殊情况增加学时,培训单位须出具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学历教育或进修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依据取得学历教育的院校或进修单位提供的学时证明为准;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按培训天数核定继续教育学时(不含往返路程时间)。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考前辅导班的学习培训,不予核定为继续教育学时。
(三)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盖章。
1、审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培训机构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用人单位对照培训机构报备的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经过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方能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证件。
2、审验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时,要同时审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情况。没有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视为没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审验。
3、审验时应提交的资料: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培训人员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交《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附表2)、正式印发的培训通知、课程安排、签到名册、结业证书等相关培训证明。
(四)《继续教育证书》申领
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统一申领空白《继续教育证书》,并发放至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将申领证书的具体事项转交给专业技术人员个人。
2、申领空白证书时,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如实填报《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附表3),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根据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对照《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附表3)办理申领手续。
3、已领取的《继续教育证书》,未登记填满的,继续使用。登记填满的,由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根据单位提交的旧证数量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四、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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