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行业公需科目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政策规划、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人社部门)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全市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学分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学分设置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专业科目学分、行业公需科目学分和一般公需科目学分组成。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分。
第八条 学分折算
(一) 参加面授培训1天折算为8学分。
(二) 参加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折算专业科目学分90分;非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折算一般公需科目学分30分。
(三) 参加国(境)外培训,按实际培训天数,每天折算专业科目学分8分。
(四)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每年每个合格科目折算专业科目学分36分。
(五) 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每个模块折算一般公需科目学分6分;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折算一般公需科目学分24分。
(六) 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天折算专业科目学分8分。
(七) 参加专业课题研究,规划制定,每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课题或规划可分别认定完成专业科目学分90分、70分、50分、30分。
(八) 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折算专业科目学分15分。
2、发表论文(译文):核心期刊每篇折算专业科目学分25分,第一作者另加10分;一般期刊每篇折算专业科目学分15分,第一作者另加5分;正式期刊的增刊或内部刊物,每篇折算专业科目学分10分,第一作者另加5分。
(九) 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折算专业科目学分90分、50分、20分。
(十) 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学分折算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在线继续教育学分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在线学习,根据课程内容和时间设定学分,由系统自动登分。
第十条 各区、县(市)、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如需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增设培训课程,须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审核后,核定学分和科目类别。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按该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分登记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如实登记到“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站(pro.learning.gov.cn)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该系统查询相应的培训学分情况。
第十三条 学分申报主体及流程
1、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设立二级管理员,各单位设立三级管理员。
2、各单位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申报工作。在成果类学分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登分。学分申报须在项目结束后60天之内完成,12月份的学分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3、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申报由基地组织面授培训的学分。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员在培训项目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继续教育基地按实际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系统自动登分。
第五章 学分运用
第十四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为该年度学分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是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数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学分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需将本行业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委托报备制。
市及区、县(市)组织人社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教育机构作为继续教育基地,并分配管理帐号。受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必须是独立法人并具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场地及教学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委托培训教育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大型企业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需报市或区、县(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分配其管理帐号。
受委托和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或区、县(市)授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但受组织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实名注册后,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员注册、学分申报等操作。
第二十条 二级管理员调整,需在15日之内书面上报市组织人社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直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人教〔2011〕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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