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换领营业执照、备案联络员、年报公示等事宜的公告-安徽工商局
为做好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年度报告公示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要求,现就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领新版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4年3月1日已经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目前仍然使用原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在2015年2月28日前换领新版营业执照。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与企业变更登记业务一同办理。单独换领,需按照“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范”(可以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或下载,路径是:首页>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内资、外资企业登记指南>其他登记事务>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到省工商局办理(外资企业到省工商局五楼外资处、内资企业到省工商局301室)。
二、备案工商联络员。按照166号文件规定,工商联络员是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时,登录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作人员。工商联络员首次备案应当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网上填写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商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所填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一致。若不一致,则无法备案工商联络员。企业更换工商联络员的,应当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填写《企业工商联络员变更备案表》(附表)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三、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安徽省工商局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因故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且安徽省工商局未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公示企业出资等信息。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示。除上述企业信息以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企业信息,如其形成于《条例》实施之前,鼓励企业向社会公示。
五、咨询电话
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64675059、64675061
省工商局外资企业管理处:64675037、64675146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64675069
拓普软件技术支持电话:64675090、64675064
附表:企业工商联络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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