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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年报公示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5-01-24 来源:未知 作者:网校哪个好 点击:


贵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年报公示常见问题解答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

贵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年报公示常见问题解答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也于10月1日起同步施行。下面就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方式、时间、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年度报告有关问题
问题一:参加年报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报送年度报告。具体要求是:

1、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12月31日前(含2014年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意这里的这个注册时间和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在问题四中进一步的解答。

问题二:以往未年检或未验照,但没有被工商部门吊销的,可不可以参加年报?
答: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问题三:年报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日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对于2013年的年度报告。今年由于《条例》实施时间较晚,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对2013年度的年报工作做出了特别规定,对201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今年的10月1日到明年的6月30日前报送2013年年度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

问题四: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可不可以一起报?
答:可以。当然,如果想一起报送的话,2013年度的就要在明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了,并且报送的顺序必须是先报2013年度的,再报2014年度的。

问题五:年报报送的方式是什么?
答:在贵州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都统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报送,一种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纸质的材料报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年度报告是否公示,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而年度报告是否公示决定其年度报告报送的方式。如果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则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不需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如果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则不需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必须到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问题六:年度报告工商局是否还要审核?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年度报告工商局不审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虽然工商局不再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但工商部门在每年的年报结束后,要进行抽查,抽查谁,是用注册号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随机摇号来确定抽查名单,然后组织对其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问题七:从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是否还需要到工商局报送纸质材料?是否还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个戳?
答: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就OK了,无需再到工商局报送纸质材料,也不用象以往的年检、验照还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个戳,今后工商局不盖这个戳了。

问题八: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照规定期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题九:年度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

㈠、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㈢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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